当前位置: 首页 > 三农动态 > 全区联播 > 泾源县 > 关于公开征集畜禽养殖、屠宰、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环节违法线索的通告

关于公开征集畜禽养殖、屠宰、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环节违法线索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4-17  来源:泾源县融媒体  次数:

为守牢我县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底线,保障全县养殖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公开征集畜禽养殖、屠宰、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环节违法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征 集 线 索 范 围

(一)在畜禽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动物禁用药品、非法添加新型衍生物及非法化合物、违禁农兽药;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规范,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的违法行为。

(二)未经定点许可,单位或个人擅自设立畜禽屠宰场所、开展流动屠宰、私设屠宰窝点;为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屠宰场所、设施、工具等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

(三)屠宰、经营、运输染疫、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屠宰、经营、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畜禽,经营、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畜禽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未按规定处理、随意弃置病死及病害畜禽产品;相关从业人员违规“调包”病死畜禽;未按规定对染疫畜禽、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开展无害化处理;违反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畜禽及畜禽产品的违法行为。

(五)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畜禽运输;未通过自治区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我县境内的违法行为。

(六)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持有、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的违法行为。

(七)擅自发布动物疫情;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畜禽染疫、疑似染疫未及时报告,或未采取隔离等管控措施;拒绝、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病监测、检测,拒绝、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

(八)其他涉及畜禽养殖、屠宰、运输、无害化处理环节的违法犯罪线索。


线 索 举 报 方 式


泾源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举报电话:0954-5011170


线 索 征 集 要 求

(一)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线索,线索内容应包括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负责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主要事由、相关证据等详细信息。

(二)农业农村部门对举报人、举报内容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并对问题线索进行认真核查。

(三)举报人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恶意诬告造成不良影响的举报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提供的有效线索,县农业农村局将对查实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置,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县农业农村局联合相关部门及时核查处理,线索核查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将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请广大群众、相关从业者积极监督举报相关违法线索。

特此通告!


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15日

内容来源:泾源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