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兽药概念:
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其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 一般包括血清、疫苗诊断液等生物制品;兽用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和饲料加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2、什么是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农业部根据兽药国家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批准特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特定兽药产品时核发的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批准文号有效期5年。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编制格式为:兽药类别简称+年号+企业所在地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序号+企业序号+兽药品种编号。
3、什么是假兽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1)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2)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1)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4、什么是劣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1)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2)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3)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4)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5、为什么要规定休药期
执行兽药的休药期规定是为了避免供人食用的动物组织或产品中残留药物超量。为了保证人在食用了其组织或产品后不会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必须执行休药期规定。休药期规定在农业部278号公告里有详细要求,具体到每个兽药产品,有休药期规定的,在兽药说明书上都有印制。
6、什么是休药期?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
休药期或停药期,系指畜禽最后一次用药到该畜禽许可屠宰或其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7、开办兽药店需要取得哪些证照?达到哪些条件?
开办兽药经营企业,除了取得工商管理部门的工商营业证外,还要取得兽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要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就要按照农业部和自治区农牧厅发布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在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管理制度、各种记录、产品质量管理活动等方面符合规定的标准,并要通过县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含生物制品经营的)组织的兽药GSP验收合格。《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继续经营的,应在许可证到期前6个月提前申请兽药GSP复验。
8、兽药的分类管理规定
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目前以农业部第1997号公告(第一批兽用处方药目录)和农业部第2471号公告(第二批兽用处方药目录)发布。兽用处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
9、兽药使用有哪些规定?
1、必须建立用药记录档案:《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宁夏兽药使用记录档案共5张表,并以宁农(医)发[2012]556号文件下发执行。
2、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违禁药品:《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禁用兽药目录在农业部176号公告、193号公告、560号公告、1519号公告中有规定。
3、禁止使用原料药、人用药:《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4、执行休药期规定:《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10、兽药经营企业采购兽药的程序和要求
给采购兽药时,应对所经营兽药产品合法性及质量情况的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兽药产品的批准文号;(二)兽药质量标准和检验报告;(三)兽药标签、说明书等内容;(四)兽药的性能、用途、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五)生产(进口)许可(注册)证载明的范围是否包含兽用生物制品委托销售内容;(六)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管制药品是否经过相应批准程序。(七)由质量管理人员进行质量验收并记录;(八)按照农业部要求,采集并上传兽药产品二维码数据。
11、兽药使用单位(养殖场、诊所等)采购兽药的程序和要求
兽药使用单位(养殖场、诊所等)购进兽药时应当确认供货单位的资质及兽药的合法性,要求供货企业签署质量保证声明。
对供货单位资质的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营业执照。(二)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GMP证书或兽药GSP证书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三)企业的质量信誉。对兽药产品合法性及质量情况的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兽药产品的批准文号;(二)兽药产品质量状况;(三)兽药标签、说明书内容;(四)兽药的性能、用途、储存条件等。此外,要对购进兽药进行验收,并填写兽药购进记录。
12、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有哪些规定?
1、向自治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兽药GSP申请,并通过兽药GSO验收合格,取得自治区颁发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
2、只允许经营非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
3、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签订《授权委托书》,并附《经营品种目录》;
4、只能将兽用生物制品销售给使用者(养殖场户),不允许销售给其它经营单位。